2007年12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借条有,但借款没有
长兴一则官司的教训:借款打借条,千万要谨慎
本报记者 陈岚 通讯员 潘辉明

  2007年8月,湖州人吴义平来到长兴县人民法院,起诉臧臻等三人,要求他们偿还50万欠款。然而被告当庭辩称,原被告双方根本不认识,钱也根本没借成。双方到底孰是孰非?且看一波三折的案件审理实录。

  原告起诉:还我50万
  吴义平在起诉书中称,2006年9月27日,臧臻向自己借款50万元,当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。但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借款的归还日期,而只约定了借款的月利率为3分,每两个月付息一次。由于自己要求被告以财产担保,所以被告臧臻、臧云方、朱水娥到公证处做了财产公证,并出具了借款承诺书,表示愿意以臧云方、朱水娥所拥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。之后,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要求履行还款义务,被告都未能归还。因此,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50万元借款并承担利息到履行为止。
  法庭上,原告吴义平提供了由被告臧臻出具的借条、承诺书原件及长兴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各一份。

  被告辩称:我没欠你钱
  看似一个简单的借贷纠纷,却发生了让人意外的一幕。
  法庭上,三被告辩称,原被告根本不相识,也未见过面,被告臧臻只是通过王隆廷想向原告借款,但是最后钱并没有借到。
  三被告称,该借条与承诺书是根据王隆廷书写的草稿格式誊抄的。当时,王隆廷拿走那份借条草稿后,并没有帮被告从原告处借到钱,所以借条和承诺书上都没有借款和归还的日期。他们也的确办理过房产抵押的公证手续,但当时办理这份手续的初衷,是为了向阿齐借钱。为此,三被告在法庭上提供了借条及承诺书的草稿各一份。
  但原告吴义平还是一口咬定,2006年9月,他在湖州的工商银行取出了50万现金,并亲眼看见王隆廷将钱交给了被告臧臻。
  此时,中间人王隆廷似乎成了案件的关键人物。但事不凑巧,在原告起诉前不久,王隆廷去世了。

  证人陈述:钱的确没借成
  直到4名证人的出庭作证,事件的真相才渐渐清晰起来。
  根据证人的当庭陈述,2006年9月,被告想要向人借款,便托朋友找到了王隆廷。王隆廷表示有个朋友(也就是原告)可以借。当时,王隆廷写了个借条和承诺书草稿,让被告各抄一份,说先拿去给原告看一下行不行,要是原告同意借款,再拿回来填写还款日期和借款日期。
  后来王隆廷说因为被告用以抵押担保的房子三证不齐,原告不同意借。之后,被告臧臻又到王隆廷的办公室问他要回借条,王隆廷说一时找不到,反正也没借到钱,到时候找到撕了就行。

  原告改口:我是替人来讨钱
  当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,原告吴义平对借款过程的描述有了重大的变化。不但时间、地点等细节与前次有重大出入,还增加了新信息。
  他说,他跟王隆廷是好朋友,2006年8月中旬,王隆廷来找他,说自己跟老婆关系不好,有38万元钱想放在吴义平这里,不让他老婆知道。吴义平答应了。
  8月22日那天,王隆廷又来找吴义平说那38万元准备借给人家,问能不能借给他12万元,凑足50万元,月利率3分,以吴义平的名义借出去。吴义平考虑了一下也同意了,但他并不知道王隆廷是否将钱交给了被告臧臻。
  王隆廷欠吴义平的这12万,吴义平已经在湖州吴兴区法院起诉,并且已经判决。但是当他去王隆廷家要钱的时候,王隆廷老婆表示还不出钱来。随后,她又拿出臧臻的借条和承诺书,说王隆廷的12万元在借给臧臻的50万元里,借条上写的是问吴义平借的,所以要吴义平起诉臧臻要求还钱。

  法院判决:借款事实不予采信
  最终,法院审理后认为,这12万元,根据原告本人的陈述,原告是与王隆廷之间存在借款关系,故原告不具备向被告主张还款的主体资格。
  对于被告臧臻在出具借条和承诺书后,原告有无将50万元交付给被告的事实,原告本人与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对款项交付的时间、地点及过程的陈述明显不一致,而到庭作证的四位证人的证言及调查笔录能够相互印证,证实了被告臧臻在出具借条和承诺书后,并未拿到所借的款项,因此对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,法院不予采信。
  11月7日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义平对被告臧臻、臧云方、朱水娥的诉讼请求。同时法官也提醒当事人,在借贷过程中,没有确实拿到借款之前,千万不要随意打借条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。